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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8-06-27 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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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德惠经济快速发展,加速经济强市的建设步伐,鼓励和吸引域外投资者来德惠投资兴办企业,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德惠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土地使用政策

1、域外投资者在德惠境内投资兴办企业,使用集体耕地可以通过征用后出让的方式获得使用权;使用国有土地可以通过直接出让的方式获得使用权,受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也可作为参股入股或联营的条件
2、对域外投资者征用土地缴纳的耕地占用税,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由财政部门全部返给投资者;缴纳的费用,除要交足给农民、省及长春市的,属地方部分免收。土地出让金本市留用部分次缴纳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或按年度收取。
3、外商投资者依法可连片开发土地成片改造中低产田,免收五年土地使用税和十年地方所得税。
4、新增商业、金融、旅游、服务业、商品住宅和涉外工程及其它经营性用地,主要通过拍卖、招标等平等竞争的出让方式取得,凡经认定和批准的外商投资兴办的能源、交通、水利、电力、科学文化及医疗卫生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事业免交土地让金。
5、国有土地出让根据行业性质规定最高年限。高新技术产业、商品住宅用地70年:工业、仓储用地50年;商业及其它用地40年
6、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根据地类、行业、使用年限确定。每平方米收费标准2元至1270元。
其中,商业用地每平方米15元至1270元;住宅用地每平方米4元至此255元;工业用地每平方米2元至195元。  

二、税收政策

1、域外客商在我市以独资、合资、合作形式兴办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市留用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全部返还给企业;第6年起,5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市留用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返还给企业50%。在开发区内兴办的企业,10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市留用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全部返还给企业。投资利用农业资源办企业,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5年内缴纳的特产税由财政部门按年度全部返还给企业。
2、域外客商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水面,6年内缴纳的农业税本市留学生用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全部返还给企业;兴办农业特产业的企业,6年内缴纳的农业特产税由财政部门按年度全部返还给企业。
3、哉外客商投资兴办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对其缴纳的增值税本市留用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全部返还给企业。
4、域外客商兴办的生产型企业,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财政部门全部返给企业。
5、域外客商兴办的企业,其聘用的管理人员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给个人。
6、域外客商兴办的生产型企业,从开始兴建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由财政部门接年度全部返还给企业。在开发区内兴办的生产型企业,从开始兴建之日起,5年内所缴纳的车船税和房产税,由财政部门按年度全部返还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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