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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8-06-27 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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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给予沿海开放城市和地区的税收政策,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注:两个国家级开发区,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的年度起,可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3、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符合上述的条件,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仍为先进技术企业,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符合上述的条件,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

7、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作为资本直接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缴的企业所得税。

8、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待遇。

9、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征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0、中西部地区的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经国家批准后,可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政策及相应优惠待遇。
    (本规定由长春市外经贸局2003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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