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围绕“十一五”规划,围绕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柱、优势、特色产业吸收外资,围绕国家《东北地区振兴规划》,把经济发展重点作为吸收外资重点领域,吸引港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中心、先进制造业和节能环保产业,投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和各类基地建设。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吉林省与香港经济技术合作,鼓励港商来我省投资兴业,提出促进吉林省与香港经济合作的建议:
一、鼓励港商投资吉林省有关部门公布的重点招商项目及自行提出项目在省内各地投资。
二、吉林省围绕国家《东北地区振兴规划》,积极促进吉港工业园建设,大力吸引港商投资《东北地区振兴规划》所列各类项目,当前着重吸引港商投资吉林省正在重点抓紧建设的十大产业基地:汽车产业基地、轨道客车产业基地、精细化工产业基地、精品钢产业基地、光电子产业基地、工业生物和生物制药产业基地、优质商品粮和绿色食品加工产业基地、科教及人才开发产业基地、生态旅游产业基地、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产业基地。
三、大力吸引港商投资大图们江区域开发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投资资源产业基地、现代农业基地、特色产业基地等新型工业基地项目,投资制造业高端、机电一体化、重要基础件重大装备开发项目,投资重大装备相关软件设计技术、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及配套产品项目。
四、鼓励港商投资现代工业以及附加值高的金融、物流、连锁、电信、旅游、会展、信息技术、软件及技术研发等服务贸易和其他符合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行业;鼓励港商投资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营运中心、培训中心;鼓励港资参与教育、文化、体育和医疗等领域的项目建设。
五、鼓励港资投向吉林省支柱、优势、特色产业,重点关注汽车、化工、医药、纺织、能源、冶金、光电子、新型建材、农产品深加工等行业的投资,扩大产业合作,加速信息产业标准合作,并在半导体、光电子和生化等高技术产业积极寻找合作机会。
六、鼓励港商投资先进使用技术、能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项目;鼓励港商投资适应市场需求、能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项目;鼓励港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待遇。
七、鼓励香港商界在吉林省举办各种形式的投资企业,除举办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购买企业的股票或债券、购置房产、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开发经营、购买国有小型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法律或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均可作为港商投资的具体形式。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吸收港资建立直接投资企业或与香港投资者的合伙人企业,投资我省支柱产业、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八、支持港商参与并购吉林省国有企业,参与吉林省开发项目,并共享这些合作开发项目的信息资源。
九、积极吸收港资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吸引港资参与省内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电厂、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以BOT、项目融资、经营权转让等方式吸引港资参与吉林省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城市燃气、供热、供排水管网、环保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十、推动新兴产业招商引资,大力引进服务外包,推动长春市成为国家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积极做好资金、设备和人才等相关配套工作,制定全省服务外包发展规划和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计划。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在专业资格认证、半导体设计、个体工商户、信息服务业、管理咨询、增值电信、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物流、分销、医疗、会计、银行、保险、证券等服务业的合作。
十一、吸引港商投资吉林省中药和生物制药基地项目建设,投资长春医药出口基地和通化医药出口基地建设。推动港资参与石油化工产品结构转化、精细化工与合成材料开发项目建设。
十二、创造各种学术与文化交流条件,促进技职教育、推广教育等形式的科技教育合作与交流。
十三、港资企业在吉林省设立的投资企业享受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和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优惠税收政策。
十四、香港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均可作为投资者在吉林省举办投资企业。香港居民申请兴办个体工商户,可按内地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规定核定经营范围。
十五、促进香港企业积极协助我省在香港举办吉林省投资贸易洽谈会及各种吸引香港企业投资的说明会;促进香港企业参加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
十六、吉林省正在建设长春——吉林——图门江区域经济带,依托原有产业,建设汽车、化工和农产品加工的产业集群,积极促进香港商界来我省建立香港工业园,推动产业集聚和企业集群。 (2008年6月17日)